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性侵女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性侵女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阳一幼儿园负责人涉强奸4岁幼童被刑拘,当事女童被鉴定为处女膜破裂,女孩母亲曾与该负责人发生争执。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4月8日20时许,杨某某报警称怀疑其四岁的孙女在幼儿园遭到性侵。 4月9日,幼儿园负责人孙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该案。
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孩母亲与嫌疑人发生争执很正常,我觉得发生肢体冲突都很正常,生而为人却禽兽不如,对四岁女孩下手,孙某某已经犯了强奸幼女罪,必然遭到法律的严惩。
说到这里我好奇一下,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的一个机构,虽然是非义务教育,但毕竟也有教育学龄前儿童的职责,那么政府就该对幼儿园的所有教职员工有个任职上岗前的资格审查,审查范畴应当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仪容仪表以及思想品德,其中思想品德应该是前提条件,因为只有思想品德高尚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思想品德高尚的学生。那么请问,如果审查严格,孙某某如何成了幼儿园的负责人?亦或根本就没有资格审查?
在餐馆包厢内发生了性关系,女生没有呼救,事后控告强奸成立吗?
这么简单的案情的确很有发挥、想象的空间,作为刑辩律师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景:
(一)嫌犯与女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正在包厢协商分手事宜,嫌犯意欲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女生断然拒绝。嫌犯遂拿出手机中他偷拍的自己与女生性爱的视频相要挟,并称不发生性关系就将视频传到网上,看女生如何做人。
女生囿于嫌犯的淫威,担心隐私暴露,不得不与嫌犯在包间内发生性关系,当然也未呼救。女生回去后,将此事告知自己的闺蜜小兰,小兰说这一次你忍了,下一次怎么办?还是报警为上上策。
女生左右摇摆,一时拿不定主意,不久嫌犯又打电话胁迫女生过去发生性关系,女生将嫌犯胁迫发生性关系的言语偷偷录音,经过深思熟虑,鼓足勇气报警。女生虽然开始是胆怯的,但是经过难堪的过往后,她能够克服心理障碍,急中生智,保存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的转变可圈可点,值得称道。
女生证据在手,等待嫌犯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嫌犯与女生系网友,嫌犯见女生娇艳妩媚、楚楚动人,不禁色胆包天,假借饮酒之机将女生灌醉,然后与意识不清、不能自持的女生在餐馆包间发生性关系。
女生想反抗,但是浑身无力,想叫也叫不出来,男生发生性关系后,为了长期逼迫女生就范,还拍摄了女生裸露的下半身及照片。后嫌犯又将昏迷不醒的女生搂抱至车内,并带至宾馆房间再次发生性关系。
次日,女生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遂大声哭闹。嫌犯淫荡一笑,将裸体视频播放给女生看,并宣称如果不想让天下人都看见她的隐私,就闭嘴👄。
女生非常恐惧,不敢声张,嫌犯遂扬长而去。女生回去后面色凝重、神情恍惚,她担心嫌犯还会逼迫自己发生性关系,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最终勇敢的拨打了110。
侦查人员经过对女生的询问,立即调取了餐馆、宾馆监控,并询问了餐馆工作人员,与女生关于醉酒的陈述相互印证。
面对侦查人员讯问,嫌犯拒不如实供述自己将女生灌醉近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当侦查人员将提取的嫌犯手机内的女生下身裸体视频及照片播放给他看时,嫌犯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自己强奸犯罪事实,等待嫌犯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康德曾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深深震撼我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顶的璀璨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准则。
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哈哈,只要留有精液证据,就能确立强奸。在法律面前证据是第一位的。
话说回来,如果男方留有女方勾引男方的录音,就可以证明是诱奸,而不是强奸主动。
所以,这种事各说各的理,没有证据空口说白话没用。
再说,男女奸情一般注重的是女性权利。所以,男人只要好色就会摊上这样的事。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受害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如果性质极其恶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起点刑可能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餐馆包厢内发生性关系,女生没有呼救,事后控告强奸罪是否成立,关健靠证据说话,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后,根据收集到的有罪或无罪证据,依法处理。
图片来自网络
在包厢里发生了性关系,女生没有呼救,事后告强奸成立吗?违背女人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啊。女人没有呼救,并不代表女人就愿意,她可能是受到了你的威胁,不敢呼救,为了生命安全忍辱受虐。也可能是感觉这是很丢人的事,怕被人发现。总之她事后告你,这样是保证了她的自身安全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她这样做是对的。不管是在包厢里,还是在哪里,你只要是违背了女人的意愿,强行与人家发生关系,女的又有证据,告你强奸罪那是成立的。所以,敬告男人们,除了你老婆外,不要看到其他漂亮女人就动心,就想与她有鱼水之欢,肆意妄为,享受你认为的快乐,她一旦告你强奸罪,你绝对要坐牢的,是得不偿失的,
还是老老实实的做个守法之人吧!
当时女生没有呼救,一是男方用恐吓、威胁手段让女生就范不敢做声呼叫,二是面对突然出现被强暴吓到不知所措。过后才去报警。如果男方是女方的男朋友,女方绝对不会报警,估计是一般同事或一般认识的朋友,去包厢时不会想到会发生这种事,如果知到的话,她绝对不会为吃一歺饭,就要同他性交。这基本上是男方很喜欢女方,用不择手段去先斩后奏,妄想不能娶她,也能还心愿。又或是见女方善良可欺,用暴力威胁手段奸污了她。事后控告他强奸是成立的,如果女方愿意的话,她怎会去控告他呢?会有人说女方是否因钱财问题不到位,而控告他?如是卖娼的话,不会去包厢,基本是去开房或到女方租房那里,怎会去没有门锁的包厢呢?
女性被女性强奸,法院会怎么判?国内有先例吗?
看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的内容讲的很清楚“强奸妇女的”,只是将受害主体限缩在“妇女”的范围中。
而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则是男女都有可能。
镇雄14岁少女遭性侵后死亡,知情人:两男子当晚给女孩灌酒,发生关系后将其独自留在房间,次日发现死亡。你怎么看?
对这种恶性犯罪,一律参照83年严打处理,死刑并立即执行,社会要发展,思想要进步,没有那么多共公资源供这样的恶性犯罪分子进行浪费,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侵害他人的一律死刑立即执行。
必须要来一遍严打,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人,枪毙三千万杀人犯,中国还有13亿5千万人呢,凡是有因果关系的杀人犯都必须要枪毙,如果杀人都没有死刑的话,这个社会上会效仿的人很多
#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一旦女童受到侵犯,法律上是是通过哪些因素判定属于猥亵或者强奸的?】法医专业定义的强奸系指男子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者不能抵抗,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性交行为。法医鉴定强奸主要解决两个问题:性交和暴力。
「性交证明常规检验包括处女膜检验、精液(斑)检验、妊娠检验(妊娠一月余胚胎组织可检出ABO血型、胎龄6周可检出HLA抗原)、性病传染(如梅毒、艾滋病及软性下疳等)。」暴力检验包括机械性暴力如受害人防卫、抵抗伤,常见为大腿内侧、乳房、上臂内侧、腕部和膝盖损伤,指甲内抓伤残留生物物证及衣物是否破裂等;其次为精神或心理创伤,主要是威胁、恐吓、利诱及欺骗。此时身体损伤常不明显。再次,醉酒或安眠类药物使其丧失知觉情况下,机体损伤亦不明显,但可通过血液、尿液检出体内毒物或者药物代谢成分。
【如果定义是猥亵,是否涉及到司法鉴定?】有可能涉及到。一种情况,比如嫌疑人通过用手抠摸或者借助器械暴力捅戳女性隐私部位造成组织器官器质性损害如出现大面积肿胀伴皮下出血、软组织撕裂、挫裂伤等,其损伤程度可能达到轻微伤、轻伤甚至重伤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明确损伤程度,其目的除佐证猥亵事实存在,还可能追究其“伤害罪”。另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指控嫌疑人有猥亵行为如肢体接触类的,但并无影像证据(如视频监控)或旁证支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中DNA(如脱落细胞、精液、唾液)同一鉴定协助认定猥亵行为。但若仅仅是非肢体接触型如通过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刺激、调戏时,恐怕司法鉴定无用武之地。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避免女童受到二次伤害?】
经侦查机关等办案单位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若涉及对女性未成年人尤其是隐私部位的检查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鉴定人必须通知被鉴定人的监护人到场,查体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查体前,鉴定人首先告知委托人查体相关事宜,并与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需要检查的部位、是否会造成二次伤害以及尽量排除心理恐惧和紧张情绪等。为了尽量减少女性受害人心理压力,鉴定机构尽量指派女性鉴定人员对其隐私部位查体。对于隐私部位查体一般包括徒手检查和器械检查(一般为无创),规范查体不会对被鉴定人造成二次身体伤害。
理智。
家长的求助信我也看了并留言了。我同情并一样愤慨。我若有女儿如此,比家长更会不惜代价为女儿讨公道。
不过冷静一下思考。还是有很多疑点值得商榷。
我相信两个凶手色胆包天,肯定是用酒灌醉女儿发生性行为了。不相信两个凶手会故意害死女儿。
我觉得两个凶手骗色是目的,不可能想杀人。人活着即使被报警也有的是办法解决,至少罪不至死,不报警以后可以接着发生性行为。人死了自己牢狱之灾不可避免,想继续性行为也不可能了。女儿醉酒如此,不大可能强烈表达报警意愿。
公安局尸检报告称死因是醉酒后吸入呕吐物窒息。人命案,法医敢弄虚作假不太可能。我相信是真的。
目击者称女孩儿独自留房间,两个凶手第二天才发现死亡。我觉得如果女孩儿当时就死了,两个凶手会立即处理尸体,不会傻到独自留女孩儿一夜。
所以我更相信是用酒骗色,但发生了意外死亡,故意杀人的可能不大。
就算如此,家长痛恨的心情也可以理解。想凶手偿命也是情理之中。不是用酒骗色,女儿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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